網友:女性還貸到頭來可能是為他人做嫁裳
《婚姻法解釋(三)》出臺引發的爭議主要在“房子”上,尤其是關于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的規定,在社會上一石激起千層浪。《婚姻法解釋(三)》提出:“……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據了解,目前婚戀市場上普遍存在著一個現象,有房才能結婚,沒房沒商量,“丈母娘推高房價”這一說法應運而生。該規定一出,網上便有人諧謔“愁壞了丈母娘”,認為會對傳統的婚戀風俗形成很大的沖擊。
在傳統的觀念中,一般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而隨著日益高漲的房價,婚前男方付首付,婚后兩人一同按揭的情況更為普遍,這條規定一出,再加上《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固然是斷了一些企圖通過結婚“致富”的人,但一些人士擔心,那些默默為家庭服務奉獻的人很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障。
這是《婚姻法解釋(三)》中最具爭議的部分,贊成和反對的聲音相持不下。網友龔成永說:“新的婚姻法會使奔房結婚的現象得到控制。”
還有網民說:“婚姻跟做生意一樣,都有風險。”反對的一方多是來自女性或是維護女性權利的聲音,網友陸琪發表了相關的微薄評論:“你辛辛苦苦和老公還貸款二十年,給人生孩子,又工作又養家,伺候人家,一百萬的房子還了一百三十萬貸款,最后房子很可能就是給小三供的,你沒有所有權,只有含糊不清的補償權。新婚姻法為男人掃清了出軌最后的障礙。”
評論雖稍顯偏激,但代表了網上多數女性的心聲,一些女權主義者認為保護個人財產的意愿固然是強烈的,男女不平等的現狀也不能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