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8月13日開始正式施行新不動產規定
核心提示:從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開始正式施行。新婚姻法解釋,針對房子、票子、孩子等一系列婚姻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作了新的規定,其一公布馬上引起廣泛熱議。
圍繞父母出資購房、共同還貸、親子鑒定、女方妊娠權等問題,記者在8月14日和15日采訪了部分市民,市民目前的觀點主要分為兩種:持積極態度者認為,將扭轉當下人們 “有房才能夠結婚” 的畸形擇偶觀念,終結“丈母娘推高房價”的時代;持消極態度者認為會讓強勢者更強勢,該解釋過于偏向個人財產保護,較少從家庭情感角度考慮,只看到經濟的貢獻,而沒有衡量服務性付出,對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性不公平。
家長市民:新婚姻法讓買房有了“定心丸”
《婚姻法解釋(三)》的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讓很多想要為子女買房卻擔心不已的父母放下了心頭的大石,終于不用為子女買房被另一方享有一半感到不平,也不用擔心多年的積蓄被一個“外人”離婚時輕易地分走。
據了解,由于高企的房價和社會現狀,“啃老”已經成為社會一個常態,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屢見不鮮。記者在采訪市民中了解到,他們大多持贊同的聲音。一些市民認為,既然是長輩出錢買的房,那么尊重他們的意愿是應該的。
家住赤坎區的市民周太太,兒子已經到了適婚的年齡,她說以后兒子結婚肯定要搬出去住,買房是一筆大支出,現在年輕人的婚姻不像以前那么穩定,有了規定之后可能會減少一些糾紛。市民黃女士今年五十多歲了,她表示一家人生活在一起,沒必要分得太清楚,但現在既然有了規定,對很多人來說是吃了一顆“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