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析“訴訟掮客”放倒9法官續: 數百萬被執行款輕松入袋 暴利幾何
近年來,在一些司法腐敗案件中出現了“訴訟掮客”的身影,他們與一些喪失職業道德的法官之間形成了一條“休戚與共”的利益鏈。筆者對“訴訟掮客”的“技巧”進行梳理后,發現“訴訟掮客”是這樣完成整個流程的:
1、了解打聽債權情況
2、分析評估風險
3、以低價購入債權
4、尋求贊助
5、通過銀行“內鬼”獲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
6、進行訴訟
7、由執行法官將款劃走,完成執行程序
日前,“湛江法院系統窩案9法官被查”被媒體披露出來,引起社會的熱論。
9名法官到底如何被放倒?該案是如何被偵破的?牽涉的案件還有哪些?筆者兩日來再探該案了解到,湛江市及下轄的霞山區兩級法院的9名法官、1名書記員、1名銀行工作人員被抓,涉案金額525.2萬元,收繳贓款223萬余元。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副庭長劉寬、法警支隊政委兼立案庭副庭長黃斌2位法官至今待審,其他7名法官已受到黨紀政紀處理。
可疑執行案 被執行款竟多出訴訟請求額近400萬
去年,一封來自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的舉報信引起了湛江市紀委的注意。信上舉報湛江市第二運輸公司(簡稱“二運公司”)起訴湛江榮湛房地產開發公司(簡稱“榮湛公司”)一案:“有人利用我國金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漏洞,惡意串通,共同策劃,侵吞國家資產?!闭拷屑o委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經查,當時二運公司起訴榮湛公司,初審的起訴書要求賠付5556660元,但最終獲得賠付9493350.14元,比起訴時要求金額多了近400萬元。這引起了專案組的懷疑。然而,榮湛公司根本支付不起如此高額的賠償款,賠償之所以能夠被順利執行,是因為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將中國銀行湛江分行追加成了此案被執行人。賠付的900多萬元都是從銀行取得的。
為何賠付款拿得這么輕松?專案組將視線鎖定在社會人員黃升二身上。湛江市公安局接報后控制了黃升二。
原來,2001年11月,二運公司因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起訴榮湛公司。二運公司因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便和湛江市升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升二公司”)法人代表黃升二簽訂了一紙合同,約定:二運公司全權委托升二公司就上述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升二公司負擔所有訴訟費用,如果勝訴,升二公司從中分成。
簽訂合同后,黃升二一邊向法院起訴,一邊像經營一場生意一樣,加緊進行“運作”,雄心勃勃地開始了一場“訴訟投資”,用錢搞定各種關系,并獲得了近600萬元的巨大利益。
黃升二的“資金”投給了誰?
細節曝光:“掮客”法官銀行“內鬼”瓜分被執行款
專案組通過和黃升二談話取證,將目光定格在此案的執行法官———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副庭長劉寬身上。
2010年8月6日,劉寬被“雙規”。他交代了在辦理此案過程中收受黃升二32萬元賄賂的事實,并主動交代他在辦理另一宗執行案過程中收受申請執行人個體私營老板——— 黃某37萬元及其它非法收入16.5萬元等問題。
專案組還初步掌握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法警支隊政委兼立案庭副庭長黃斌受賄情節,并對黃斌采取“兩規”措施。沒想到的是,在談話室里,黃斌“爽快”地承認了收受案件當事人80多萬元的事實,并對辦案人員說:“我把違紀金額加到100萬,你們不要處理我,保留我的公職。就這樣了!”
面對囂張的態度,專案組不為所動。經調查組核實,黃斌在立案庭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案件相關人104.9萬元,成為“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活生生典型。
目前,劉寬和黃斌受賄案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該案已進入訴訟階段。
事實上,光憑執行法官的作用還拿不到執行款,起關鍵作用的是銀行內部有人提供銀行可供執行財產的信息,才能讓執行官劉寬馬上出面將款劃走,最終完成執行過程。終于,銀行系統的“內鬼”湛江市中行法律合規部經理盧可澤浮出水面。2010年8月18日,湛江市紀委對盧可澤立案檢查。他交代,在辦理二運公司起訴榮湛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為將中國銀行追加為被執行人,向黃升二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關鍵信息,并“笑納”了黃升二的40萬元“通水費”。同時,盧可澤還主動交代了其它非法收入263萬元的情況。
“銀彈”開路7名法官因同一宗案被“掮客”放倒
專案組馬不停蹄,一路深挖,發現黃升二以“銀彈”開路,在多個訴訟中靠同樣手段取得執行款。
專案組對黃升二參與的民事訴訟進行梳理排查,發現黃升二之子開辦的湛江市創宇電腦有限公司(簡稱“創宇公司”)曾與湛江市水產經濟發展總公司(簡稱“水產公司”)訴榮湛公司,并追加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為被執行人。
2006年9月,水產公司與黃升二協商,與創宇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水產公司將180余萬元債權轉讓給黃升二之子黃某某,并由黃升二向法院提起訴訟,若勝訴執行款超過債權,黃升二付給水產公司93萬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歸黃升二所有。協議簽訂后,黃升二向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隨后,霞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榮湛公司償還創宇公司180余萬元及利息。榮湛公司不服上訴,2007年5月,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2007年6月,創宇公司向霞山區人民法院申請該案強制執行并申請追加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為本案被執行人。
為了順利拿到執行款,黃升二找到霞山區人民法院的副院長黃某康、執行局副局長呂某某、許某,由霞山區人民法院向湛江中級人民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應劃給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的拍賣款轉到霞山法院,作為水產公司案的執行款執行。黃升二還找到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一庭庭長黎某某及該庭法官馮某某、張某某促成此事。最終,黃升二拿到執行款4523895元,除去支付給水產公司部分款項后,黃升二再次獲得巨額利益。
黃升二取得執行款后,先后給為他提供幫助的黎某某、黃某某、馮某某、呂某某、許某、張某某、竇某某等7名法官送去10萬元至8000元不等。案發后,上述7名法官將收受黃某二的賄賂如數退出,并均受到了黨紀政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