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分析
監管缺失讓貪官奸商輕易合謀
律師分析“案件商品”原因是訴訟成本高,且可能贏官司也拿不到錢
在接受調查期間,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長黃斌還拿法律“講價”,對辦案人員說,“我把違紀金額加到100萬,你們不要處理我,保留我的公職。”
———據湛江紀檢監察部門介紹,涉案法官的廉潔執法意識普遍較差,擋不住黃升二的請吃送禮以及“銀彈”攻勢
“這些法官之所以敢于這么做,除了廉政意識淡薄外,最重要的是這種違法亂紀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為這些案件都‘合法’地經過了立案、審判、執行等法定程序,可以讓他們的違法違紀行為埋藏很深,不擔心被發現。”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說。
“滋生這種亂象的土壤還在于司法權力尤其是執行權高度集中導致的不良運行。”上海遠聞律師事務所沈國興律師說,在執行權高度集中的模式下,一個案件受理后,從執行措施的決定到實施,再到執行財產的處分與分配均由承辦該案執行員負責,容易造成一人說了算。執行權因失去制約而日益膨脹,從而滋生出以執行權謀取私利的違法亂紀行為。
此外,面對“誘惑與危險并存”的局面,監管的缺失也讓不良法官可以輕易地與黃升二進行合謀。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說,目前對法官的監督更多是停留在內部監督上,但內部懲戒制度往往難以落實到位,從而客觀上縱容了法官的違紀行為。
“根治這種亂象,首先要減少用以轉讓的‘案件商品’。”鄭緒華律師說,而“案件商品”之所以大量產生是由于群眾自行訴訟的成本高且訴訟結果充滿不確定性,甚至可能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賠償款,從而迫使群眾愿意將“案件權益”轉讓給“包打贏”的升二公司以獲得本應得到的合法權益。
“事實上,導致案件權益轉讓的根本原因還在于執法權高度集中導致的執行難。”胡靜說,因此必須要從機制上改革和完善執行機構設置,推動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的分離運行,建立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防止執行權力濫用,進一步緩解執行難。
其次,就是要切斷“訟托”和法官形成的利益鏈。而這首先要抓好反腐倡廉建設,教育法官潔身自好,時刻繃緊廉政弦,做到慎微、慎言、慎行,嚴格約束業外活動,謹慎交友,使黃升二們找不到突破口。
據湛江紀檢監察部門介紹,涉案法官的廉潔執法意識普遍較差,擋不住黃升二的請吃送禮以及“銀彈”攻勢,甚至在接受調查期間,湛江中院立案庭副庭長黃斌還拿法律“講價”,對辦案人員說,“我把違紀金額加到100萬,你們不要處理我,保留我的公職。”
沈國興說,法官廉潔意識不強也源于司法領域的監管體系不健全。因此建議完善內外部監督機制,尤其應該重點改進社會監督體系。
“訴訟生意”鏈條
接案
黃升二第一單“生意”:湛江市第二運輸公司全權委托升二公司向法院起訴中國銀行湛江分行下屬的榮湛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欠款。據雙方協議,訴訟所得第二運輸公司與升二公司按照四六分成。
運作
經過運作,湛江中院判決榮湛公司支付違約欠款,但榮湛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于是,第二運輸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成功追加中國銀行湛江分行為被執行人。
銀彈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湛江中院執行一庭副庭長劉寬先后兩次收受黃升二18萬元的“業務提成”。18萬元賄賂是雙方事前“約定”好的,即除了扣除正當的執行費用外,升二公司還要依據執行標的額度給執行法官以2%-7%的“業務提成”。
分錢
最后執行所得約900萬元,其中升二公司獲得500多萬元。這個比例在有的案例中更極端,在2006年的一起訴訟案中,原告只拿到不足93萬元,而黃升二從中謀利超過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