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酒駕可能摧毀多個家庭,一場酒局可能牽出多重責任。日前,吳川法院對一起因醉酒駕駛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確了醉酒駕駛者及共同飲酒人在事故中的法律責任,為公眾敲響了安全駕駛的警鐘。
據法官介紹,事發在2024年1月,麥某在朋友黃某家中飲酒后,于夜間駕駛借來的小型轎車離開,在回家途中,麥某因醉酒失控與行人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當天,黃某邀請麥某、阿明(化名)、阿林(化名)到家中聚餐飲酒,阿林駕駛其母親的小轎車,搭載麥某、阿明一同前往黃某家中赴宴。
聚餐期間,四人大量飲酒。飯后準備離開時,阿林作為車輛管理人,在明知麥某醉酒的情況下,仍將車輛借給麥某駕駛,甚至同行搭乘,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發生,阿林未能盡到應有的安全提醒義務,對醉駕可能引發的嚴重后果持放任、僥幸態度,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阿明作為共同飲酒人,同樣在明知麥某飲酒的情況下,對其執意駕駛車輛的行為沒有加以勸阻,還選擇一同乘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黃某作為本次聚會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照顧醉酒者的義務,沒有為麥某安排代駕或采取其他護送措施,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麥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麥某、阿林、黃某、阿明分別對原告李某交強險不足賠付部分的損失承擔70%、22%、5%、3%的賠償責任,即分別向原告李某賠付6.4萬元、2萬元、4600元、2700元。
法官表示,在這起醉酒駕駛行為中,車輛管理人阿林有妥善管理車輛、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共同飲酒人阿明有相互照顧、勸阻危險行為的責任,聚會組織者黃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而麥某醉酒駕駛更是直接違法,4名被告均因未盡義務或違法而擔責。法官特別提醒,“酒局不是法外之地,每個‘角色’都需為安全‘站崗’”。車輛管理人需嚴守“酒后不借車”的安全底線,酒友應摒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態,在聚餐飲酒后相互監督、勸阻酒駕,聚會組織者應做好安全保障,切莫因一時疏忽或僥幸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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