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30日通過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作出規定: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停車點的,責令整改,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在非正規停車場停車,交警應該先勸告司機,拒不駛離才給予處罰。
昨日記者巡城,在赤坎百園路、中山一路、躍進路,開發區綠華路、明哲路,霞山海景路、解放東路、文明東路等各街道,均沒有發現個人私設停車點的情況,然而,司機們在道路上違章停車的現象仍大量存在。霞山交警大隊羅建戈大隊長告訴記者,自去年我市交警部門在道路上統一規劃臨時停車位后,個人擅自劃定停車位的行為已基本被遏制,具體措施則要等相關文件下發才會實行。
廣東省展望律師事務所鄧映君律師認為,過去《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只規定對行車違章的處罰,沒有有關違法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站點的處罰規定,而新《條例》增加了這部分的內容,是立法的完善,使針對違法劃定道路停車泊位或停車站點的行為處罰做有法可依,也進一步規范了停泊車行為,對改善我市交通狀況有很大的幫助。其中《條例》規定,機動車停放在未經批準的停車泊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先行勸告離開,這也體現立法的人性化的理念,不以罰為主,在現實上更有利于對亂停泊車行為處理,更有利于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