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我是開發區綠華路城市假日A區的業主。現反映該小區物業除了收取物業管理費外,還收取電梯運行費和二次供水供電等公攤費,這樣的收費是否合理?希望相關部門盡快回復。
湛江開發區管委會:湛江經開區住建局經核實了解,具體答復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電梯二次運行費用、二次供水電費等公攤費屬于全體業主按面積比例分攤的費用,是合理收費,業主不得以不居住為由放棄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