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
為進一步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廣東省于近期修訂發布了《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的登記注冊、號牌式樣、通行秩序、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
修訂后的《條例》,一是明確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部門。規定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同時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征求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種類的非機動車需要實行登記制度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是嚴格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對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要求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進口憑證。申請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檢驗合格。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要求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行駛證,及時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是規范電動自行車登記流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動自行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條例》還規定電動自行車登記只收取牌證工本費用,號牌和行駛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并監制。
二、嚴格電動自行車道路通行管理
《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上路,一是必須懸掛非機動車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
二是不得進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電動自行車應當在道路兩側通行,通行寬度從道路(不含路肩)右側邊緣線算起,不得超過1.5米。
三是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身高1.2米以下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
三、明確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責任
《條例》規定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未攜帶行駛證,違反道路通行規則未按照規定車道行駛、逆向行駛、過機動車道時未下車推行、進入高速公路,醉酒駕駛、違反規定載人、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