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發改委發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滿月,《廣東省物價局新建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執行,省價格檢查局8個督導組蒞臨湛江,聯合市物價局、市房產局等有關部門對我市進行持續3天的拉網式商品房明碼標價檢查。
部門:首日檢查執行情況良好
1日上午,檢查組兵分8路深入市區及縣區房地產及二手房中介進行調查。檢查中發現,應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要求采取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格的方式,各房地產銷售現場價目表羅列有序,有的還增加“購房指南”、“購房須知”、“購房總體流程”等服務性指示。
經一天檢查,廣東省物價局價格檢查局一負責人肯定了我市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執行情況:“我們前期檢查發現,某些樓盤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證批準可售房源是1000多套,但開發商以房子抵押給銀行為借口,只將其中的100套進行公開銷售,人為制造房源供應緊張的假象。還有房地產明碼標價方面,開發商普遍存在重住宅、輕商業的傾向,商業用房在銷售現場基本沒有明碼標價等現象,但在本次專項檢查中,都沒發現以上問題,執行做得很到位。”
市民:格式審查管不了坐地起價
采訪中,有不少市民質疑開發商明碼標價存在“陽奉陰違”現象,現場展示的銷售價格明顯高于實際售價,為何申報價格能夠獲得有關部門的許可?
“如果大米賣出一斤100元的天價,政府該不該管?”市民楊先生質疑說,“商品固然要由市場定價,但住房問題不僅僅具備商品屬性,還具備社會屬性,實現‘居者有其屋’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何況,國家已經要求各地出臺房價控制目標。如果任由開發商制訂備案價格,那么房價控制目標還有可能實現嗎?”
一檢查人員向記者解說:“由于商品房價格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地方價格主管部門不查處和干預‘高報低開’的行為。根據目前的規定,物價局僅是‘一套一標’價目表的監制機關,只具有格式審查權力,即審查開發商是否按照固定格式公布相應內容,而對于標示的具體價格則無權干涉。”
廣東省物價局也證實了這種說法:“在廣東省,除保障性住房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外,其余商品住房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對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商品房價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具體價格水平,而主要是規范商品房銷售中的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