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隨著認罪認罰制度全面推行,有人開始動起了歪腦筋想鉆制度的空子,在獲取從寬處理后又上訴,企圖得到更輕的處罰。
近日,霞山區檢察院對一起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上訴的盜竊案提起抗訴,并得到湛江市檢察院的支持。3月11日,湛江市中級法院經過二審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依法對上訴人羅某某犯盜竊罪一案予以改判,對羅某某的量刑由一審的有期徒刑八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案情回顧
羅某某曾在2017年、2019年因犯盜竊罪兩次受到刑事處罰,但其不思悔改,于2020年6月10日1時許,竄到湛江市霞山區社壇路某食品商行盜竊價值人民幣1835元的香煙以及店內零錢人民幣100元。
羅某某在本案的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公訴機關霞山區檢察院依法向霞山區法院提出了對羅某某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罰金人民幣3000元的從輕量刑建議。霞山區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該量刑建議并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收到判決書后的羅某某動起了壞腦筋,認為可以利用“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以獲取更輕的刑罰,遂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羅某某知道霞山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后,眼見上訴不加刑的“美夢”泡湯,將面臨二審加重刑罰的風險,隨即申請撤回上訴。湛江市中級法院裁定不予準許撤回上訴,并經開庭審理,認為羅某某是累犯且屬于盜竊慣犯,其認罪認罰獲得從輕處罰后無正當理由又上訴,已失去原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遂采納霞山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二審依法以羅某某犯盜竊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說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司法制度,對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維護社會和諧等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機關已普遍適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固然有上訴的權利,但若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罰后無正當理由上訴,就違背其當時與司法機關具結適用認罪認罰的合意,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勢必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檢察機關通過依法抗訴,使二審法院依法審判并恢復罪責刑一致,體現了對認罪認罰后依法服判的被告人的鼓勵,也促使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而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精神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