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人社廳17日消息
該廳聯合省衛健委
發出了
《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針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規定的育兒假、護理假等
相關假期的適用范圍、工資水平等內容
提出十一條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其中
明確通過加強工資集體協商
與職工協商一致
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通知明確,《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通知明確,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該通知印發之日(1月11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通知指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通知明確,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通知明確,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該通知印發之日(1月11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通知明確,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充分體現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職工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通知指出,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職工請休育兒假、護理假所需材料,如《廣東省生育登記憑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滿六十周歲的一方的身份證信息等。鼓勵用人單位采取由職工提交符合休假條件書面承諾的方式,簡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職工休假時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積極協助,及時出具。衛生健康部門將積極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線查詢服務,為職工請休假提供方便。通知明確,如出現未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育兒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一)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二)《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三)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護理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為外省戶籍的情況可不可以請休)?
(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二)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三)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一)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
(三)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一)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
(二)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職工按照《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一)如出現未按《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