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我購買的車位是人防車位,聽說20年后需要續租,但與開發商簽的合同里是可以長期使用到該車位上的房屋年限,那么,到20年后,需要重新繳費續租嗎?還是按與開發商所簽合同繼續免費使用?
市委軍民融合辦:《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可按有償使用的原則開發利用,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戰時必須服從防空需要,統一調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綜上,人防工程開發商對人防車位平時有使用權和管理權,在沒有影響人防工程戰時防護功能的情況下,可以將人防車位出租,不能出售人防車位。對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