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雷州市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雷州市應急管理局向雷州市民發出關于禁止燃放孔明燈的警示信。
燃放孔明燈(許愿燈)是危險的行為。孔明燈以酒精或蠟塊作為燃料,點燃后溫度高達三百攝氏度,落在易燃物上會引發火災,全國曾因燃放孔明燈引發了多起火災事故,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孔明燈升高最高可達1000米,遠超航空管制高度,升高后完全處于失控狀態,雷達無法完全識別,飛行員難以發現,可能引發航空事件。
雷州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提醒:違規燃放孔明燈,可能構成違法。請嚴格遵守禁止燃放孔明燈的行政法規——其中,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燃放“孔明燈”,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燃放“孔明燈”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消防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燃放“孔明燈”不聽勸阻,導致公共場所秩序出現混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燃放“孔明燈”不服從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