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赤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件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販賣毒品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對繳獲的20多克毒品堅決予以銷毀,用手中的“法槌”向毒品“亮劍”,嚴懲涉毒分子。
案情回顧
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吸毒成癮嚴重人員。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間,王某某先后十一次向吸毒人員鄭某某等四人販賣毒品。根據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王某某抓捕到案,并在其住處搜查出毒品21小包。經稱重、鑒定,扣押的毒品重量共為23.64克,其中9.04克檢見海洛因,14.6克檢見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決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先后十一次販賣給他人吸食,并從其家中搜查出毒品23.6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王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麻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于2020年2月4日刑滿釋放,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本罪,系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對公安機關繳獲的毒品共23.64克予以銷毀;對扣押的作案工具電子秤、手機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執行。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毒品,一個危險而冰冷的詞語,自它出現起,便一直嚴重危害著社會秩序穩定和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國歷來對毒品犯罪都是持零容忍的態度,從制造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源頭,到中間的走私、販賣、運輸等毒品流通環節,到非法持有毒品等終端行為,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毒等相關行為均是一體、全面打擊。赤坎區人民法院將全面保持嚴打高壓,持續深入推進“清源斷流”“禁毒攻堅年”等專項行動,以司法之力守護湛江凈土。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掃除毒害、利國利民;拒毒防毒,人人有責。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禁毒工作中來,堅決打贏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