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生:我小孩于2005年出生,現欲給孩子上戶口。但到坡頭區官渡鎮派出所辦理時,被告知只有DNA證明沒有出生證辦理不了。現因時間過長,醫院方也補辦不了出生證。希望相關部門盡快解答這種情況如何才能辦理戶口?
市公安局:經查,根據《廣東省衛生計生委、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對于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未落戶嬰兒,其出生醫學證明由擬落戶地的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簽發,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向擬落戶地的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縣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給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不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不予簽發意見并復印審批表。莫先生的小孩若不符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在憑親子鑒定申報出生登記時,還需同時提供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出具的不予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意見及審批表復印件等材料申報出生登記辦理入戶。綜上,建議莫先生到衛健部門咨詢不能補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原因或者申請衛健部門出具《不予簽發意見》并復印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