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在醉酒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穆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據悉,被告人穆某某,女,24歲,貴州省修文縣人。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9月17日2時許,被告人穆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經鑒定屬于機動車)搭載劉某由吳川梅菉街道新華路南往北方向行駛。同日2時40分,當車行駛至梅菉街道新城路與新華路十字路口路段時,與從新城路西往東方向行駛的由歐某駕駛的粵GEX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穆某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穆某某、歐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無責任。經鑒定,送檢的穆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27.57mg/100ml。
法院認為,被告人穆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于醉酒的狀態下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穆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穆某某案發后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穆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