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川一男子攜帶捕鳥工具到野外捕捉“白鹡鸰”(被列入我國“三有”保護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受到法律懲處。近日,吳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被告人鐘某甲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據悉,被告人鐘某甲,1972年出生,吳川市人。因該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吳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8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21年11月8日被吳川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1年11月12日被吳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鐘某甲攜帶其購買的錄音機、蓄電池、白色膠絲網等捕鳥工具到吳川市王村港吉秀塘村天光嶺捕捉到1只“牛屎丁”小鳥后將該小鳥放飛。2021年10月18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鐘某甲又攜帶上述捕鳥工具到吳川市王村港吉秀塘村天光嶺捕捉到8只“牛屎丁”小鳥后被民警當場查獲,并查獲野生小鳥8只(活體6只、死體2只)、誘鳥放音設備1套、捕鳥網2張。
經嶺南師范學院野生動物鑒定中心鑒定:送檢8只動物為白鹡鸰,被列入我國“三有”保護動物名錄。法院審理認為,鐘某甲犯非法狩獵罪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與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鐘某甲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被告人鐘某甲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