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經開區法院首次以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告知書》,這也是全市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中第一次發出《告知書》”。
“范某某,你與申請執行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向你發出執行通知書,但你至今尚未履行。現本院特告知你,限你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該案的義務。否則,......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特此告知。”申請執行人湛江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范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開區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執行,但被執行人始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法院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于是在2019年2月22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為了進一步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開區法院于2021年3月8日恢復該案的執行,再經深入調查,也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為加快該案的執結速度,辦案法官遂向被執行人發出《告知書》。
“《告知書》是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甚至是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發出的懲戒告知,向被執行人提出懲戒預警,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經開區法院一執行法官表示。為進一步提升執行執質效,經開區法院創新舉措,向被執行人發出“告知書”,給予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的機會,體現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同時告知拒執行為的法律后果,打消被執行人僥幸心理,對拒不執行和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起到了警告和震懾的作用,有效促進執行工作順利開展。
(來源:湛江云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