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市檢察院牽頭起草并與市全面推行林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林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12月8日《湛江日報》)
《關于建立“林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印發,標志著“林長+檢察長”協作機制邁出了里程碑的一步。仔細看看這個協作機制似曾相識,因為在2020年7月初,湛江市檢察院聯合湛江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印發了《關于建立“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指導意見》。
無論是“河湖長+檢察長”,還是“林長+檢察長”,其最顯著特征就是“+檢察長”的出現,這種“加長”版,能為相關工作“+”出什么呢?
首先我們應該看到,這個“+”,是檢察機關主動做“加法”,在履職新方向、新課題上的新探索。在這道“加法”題中,檢察機關不是扮演可有可無的“錦上添花”角色,而是發揮檢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協助河湖長、林長破解河湖、森林治理難題的重要一環,有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保護合力。這個“+”是“串聯”,是“加碼”,是“攜手并肩”。從更宏觀的意義來說,這個“+”更是一個新坐標,是檢察機關深度參與社會治理、推動治理方式現代化的一次全新探索。
這道“加法”題,起于“+檢察長”,又不僅僅止于“+檢察長”。應該說,檢察機關的主動介入,讓我們看到了河湖、森林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上多方協同、多元監督的可能性,對于引導公眾參與公益保護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帶動作用。既然可以“+檢察長”,又能不能“+”點別的呢?既然打開了“河湖長+”“林長+”的“加法”鏈條,又能不能吸引更多相關方“+”進來呢?
最后要關注的,是這道“加法”得出的“乘效”。“河湖長+檢察長”“林長+檢察長”不僅僅是“1+1>2”,而是帶來了一套推動綜合治理提質升效的乘法;不再是局限于水平方向的無限延伸,也有可能打開三維協作的立體化治理新格局。比如信息共享機制、相關問題線索向檢察機關移送機制、聯合專項整治機制等,解決了信息不對稱、調查協作難等突出問題,就顯著帶來了河湖治理上的“乘效”。
“河湖長+檢察長”“林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正式建立,是加強河湖、森林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的重要舉措,對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河長辦、林長辦統籌協調作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大意義——以“檢察藍”守護“生態綠”,猶如在社會治理的“調色盤”中探尋一種新鮮變化,為繪制湛江市民“幸福底色”增添了新的亮點。期待“+檢察長”有更多應用場景,把這套“加法”用得更活更火;也期待“河湖長+”“林長+”能吸引更多“加項”,不斷打造新的“加長”版,寫就更多為群眾辦實事的“幸福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