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湛江經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湛江經開區法院全部采納了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因感情糾紛與妻子在經開區某公寓發生爭吵,對妻子實施毆打,并用打火機點燃衣服離開房間,導致該房間被燒過火面積約10平方米,該房間內的電器及相關生活物品均被燒毀。經價格認定,被燒毀的該房間及其他房間的財物損失價格為人民幣49251.75元。
該案火災現場一片狼藉,相關視頻、照片在多個微信公眾號傳播,在網上引起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影響惡劣,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拒不認罪,謊稱是由于電器短路造成的火災。在偵查階段,經開區檢察院指派辦案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會同偵查機關從火災現場調查情況等客觀證據作為突破點引導收集、固定證據。
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以案件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向張某某耐心釋法說理,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張某某終于供認其故意放火的事實,并提出認罪認罰。在庭審理中,張某某認罪伏法,并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主動提出要賠償被害人損失,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該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認真細致履行檢察職責,充分發揮指控犯罪和證明犯罪的主導作用,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突破被告人的心理防線,使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重視輿論對案件的關注,主動及時作出回應,取得了良好效果。
審理該案的檢察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故意放火的行為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要保持理智,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切忌逞一時之快肆意妄為,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惡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