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在遂溪縣草潭鎮某村的村民袁某某,與親戚相約攜家人到遂城鎮某某村飯店一起吃飯。大家在大廳落座后,服務員端來一壺熱乎乎的開水,放在飯桌的轉盤上,轉身就走開了。袁先生親戚的小孩因用力旋轉飯桌上的轉盤,正玩得高興的時候,突然“咚”的一聲,由于離心力的作用,將盛有熱水的水壺打翻,熱水全倒在村民袁先生六歲半兒子的身體上,導致軀干、臀部、外陰、四肢多處被熱水燙傷。
情急之下,袁先生用自來水沖洗小孩燙傷創面5分鐘后,撥打了報警電話,110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將其送往醫院。袁先生的小孩住院治療了13天,出院時診斷為深二度燙傷。幾天過去了,袁先生還沒有看到飯店方有解決問題的意思,也沒有感受到飯店的歉意,其認為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經多次到該飯店交涉,要求賠償無果后,于是于2021年1月20日來到遂溪縣消委會進行投訴,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后,遂溪縣消委會工作人員立即與該飯店的負責人林某某取得聯系。根據調查,雙方各持己見。某某村飯店的林經理表示可以提供事發時的監控視頻,有證據證明小朋友是怎么受傷的,大人坐在旁邊不管不問不制止,任由小朋友左右開弓使勁猛轉轉盤,才導致打翻熱水壺燙傷小孩,是他們自己疏忽監護的責任。
消委會工作人員認為,投訴人袁先生在飯店消費,作為飯店的管理人和經營者對消費者有安全保障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服務員把熱水端上餐桌后,沒有及時告知客人“小心水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行為,致使消費者在飯店內燙傷,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消費者,看到小朋友有過激的玩耍動作和行為時,應當預見到旋轉轉盤可能會甩落熱水壺的后果,卻疏忽大意,放任不管,未能及時制止,是導致小朋友被熱水燙傷的主要原因。
消委會工作人員經綜合考慮案件情況及雙方過錯程度,組織雙方多次調解和溝通,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某某村飯店賠償袁先生兒子袁某某的治療費以及各項損失共計7000元。
遂溪縣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有消費者在消費場所摔倒或燙傷而產生消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從事賓館、商場、餐飲、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其他群眾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承擔安全保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