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見習美編 鄭瑩
近日,赤坎區法院化解了一件矛盾尖銳的租賃合同糾紛,促使雙方近8年的矛盾得到化解。
業主停水電催租 租客不服鬧上法庭
2003年6月,劉慶(化名)以某西餐廳的名義與房產公司(化名)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劉慶向該公司交納了1萬元租賃押金,獲得了該商鋪的使用權。但事后,劉慶并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經房產公司再三催促,仍沒有及時繳納。2004年9月,在劉慶仍未全額支付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房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以停止西餐廳水電供應的方式催交,但事與愿違,雙方還是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然而,西餐廳的登記業主事實上是張青美(化名)。在劉慶簽訂合同當日,她同樣與房產公司另簽了一份合同,該合同與劉慶所簽合同內容差異不大,在租賃標的、標的位置、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及其他約定基本相同,只有租賃標的面積及租金方面有所差異。于是,他不服房產公司斷水電的做法,遂于2004年9月以西餐廳業主身份起訴至赤坎區法院,請求終止與房產公司的合同關系,并要求房產公司賠償裝修損失及退還租金共計36.22萬元。但在案件庭審過程,由于張青美未按評估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導致評估機構對涉案商鋪租賃附加值無法作出評估,致使案件審理期限一再拖延。
“三角合同”各打一板
赤坎區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下認為,第三人劉慶雖以西餐廳名義簽訂《商鋪租賃合同》,但合同簽訂時西餐廳尚未登記成立,從其簽訂、交納租金等行為看,認定該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為劉慶。雖然事后張青美取得西餐廳的個體營業執照,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劉慶與張青美應為共同承租人。
另外,劉慶、張青美與房產公司分別簽訂的租賃合同,內容雖有所差異,但經對租賃商鋪實際丈量核實,確認了張青美現租賃商鋪面積與劉慶簽訂合同商鋪面積一致。而根據相關證據及有關法律規定,可認定張青美與房產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未實際履行,該案租賃關系應按照劉慶與房產公司簽訂合同履行。
此外,在評估期間,張青美未按評估機構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導致涉案商鋪租賃附加物價值無法作出評估結論。且張青美與房產公司的租賃期間已屆滿,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房產公司不必賠償張青美裝修殘值。據此,法院判決房產公司返還張青美租賃押金,且駁回張青美其他訴訟請求。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矛盾又起蕭墻 法官耐心調解
本案判決后,雙方矛盾并未因此化解。由于張青美、劉慶未將商鋪騰退給房產公司,房產公司于2011年10月起訴至赤坎區法院,請求判令張青美、劉慶立即將租賃的商鋪騰退,并交付2003年12月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租金共計48.48萬元及按每月9492元的標準交付2008年10月起至實際騰退商鋪之日止的商鋪占用費。
面對雙方持續了近8年的糾紛,赤坎區法院法官認為,該糾紛期限長,已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對雙方來說誰都拖不起、誰都輸不起;且雙方對法庭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的熟悉,能自我理智思考,即使有時真的較真賭氣,還是可以達成妥協。在分析本案案情的基礎上,該院法官抓住案件焦點和摸清當事人心理,對雙方逐一做思想工作,逐個突破。在不懈的努力下,房產公司代理律師向法庭遞交了和解方案。抓住這一轉機,承辦法官趁機磨合了雙方的意見,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由張青美將商鋪物品搬出商鋪,房產公司放棄追究尚欠的租金。意見達成一致的第三日,雙方均自動履行了協議,他們之間存在的近8年的堅冰終于得到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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