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區里經常可見車輛排長龍的情況。 受訪者供圖
日前,湛江人和春天小區多位業主向記者反映,小區地下車庫出口多次出現堵塞,前面的車不能出閘,后面的車排成長龍,車主和物業管理人員不時發生爭吵。
對擁堵原因,小區物業管理方負責人表示:疑有人蓄意開車堵在門口,公司已經報警處理。多位小區業主則表示,擁堵一般是由于業主不肯配合交“臨停費”或者登記業主信息,保安人員拒絕開閘放行所致。
記者采訪獲悉,該小區2021年8月10日成立業委會。業委會于2022年6月11日“開掉”開發商委托的原物業公司,引入深圳市深龍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稱深龍鑫物業)。在新舊物業更迭間,開發商、業委會、新物業公司及業主,圍繞車位權屬及車位管理問題產生矛盾,并引發系列連鎖問題,導致業主苦不堪言。
新物業因何拆裝停車場道閘?
2024年11月1日,深龍鑫物業工作人員來到停車場,拆除開發商安裝的原有道閘,并安裝上新道閘。這樣的舉措并不是第一次。早在2024年10月6日,深龍鑫物業便對原開發商的道閘拆裝過一次,后開發商又重新裝回。
拆裝道閘的背后,則是雙方關于停車位權屬及管理權問題的長期爭議。據了解,人和春天小區建成于2013年,共配套有車位約1900個,其中,一期車位一直未通過整體驗收,開發商也未向業主銷售。開發商認為:開發方對未銷售的產權車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專屬權利;對人防車位享有使用、收益權利。
在業委會成立后,業委會以“國內存在車位計入公攤則歸全體業主”的判決案例為由,多次向街道辦、人防辦、住建局等有關部門主張開發商需移交全部車位、商鋪管理權至新物業公司。但開發商出示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產權證明,強調人和春天小區的“地下車庫未計入公攤面積”,且產權歸屬明確歸屬開發商。2024年11月1日后,深龍鑫物業又提出:要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規定,主張全域管理權,強行接管了停車場道閘,并開始收費。
為此,街道辦及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還組織了雙方調解,雙方各執一言,均出示了各類文件,最終未能達成和解。
“我們已多次介入調解,有時甚至一天連跑幾次,但一直未能解決。”4月16日,泉莊街道辦城市建設管理辦有關負責人說,人和春天的糾紛焦點在于小區人防車位的權屬問題。業委會多次到有關部門提出人防車位歸全體業主共有,但一直未能提供有效法律依據,目前也未有部門對此作出定性。他認為,在此前提下應遵循“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同時,要解決矛盾,不僅需要多部門聯動介入化解,業委會也更應該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推動業主與新舊物業、開發商等多方座談調解。
“神仙打架”誰遭殃?
“原以為新物業接管了,我們就能享受更優質的服務,沒想到卻是問題多多。”家住3棟的業主鄭先生。
業主王先生告訴記者,新物業接管后,業主與保安摩擦不斷,造成車輛“排長龍”,導致不少業主上班上學遲到。在王先生出示的視頻中,一名業主因停車管理費問題與保安起摩擦,險些發生肢體沖突。
對于新物業的管理,開發商也倒起了苦水。人和春天開發商的資產管理負責人表示,在業委會引入的新物業強行接管了停車場后,放任部分業主亂停未售出的車位,甚至破壞原本車位的地鎖,造成了嚴重損失,也侵害了原租用車位的業主權益。他還表示,不斷有業主找他們反映現今物業管理的種種問題,小區房產價值也因此受損。
針對車位管理出現的種種問題,記者致電深龍鑫物業。有關負責人回應稱,針對租賃了車位的業主,只需到物業登記資料,則可正常通車出入。目前因系統數據錄入銜接等問題,導致通車較慢,后期將積極改進。同時針對已租賃車位的業主是否可免收60元管理費問題,他表示會向上級領導反映業主訴求。
如何才能保障物業服務水平?
據了解,2022年人和春天業主委員會通過投票方式,要求更換原開發商委托的物業公司。但在投票中,持有小區配套的商鋪業主和地下車庫的開發商未參與投票。因此在成功更換了物業管理公司后,開發商只能自行負責小區商鋪、地下車庫的管理,新物業公司則負責小區住宅部分的管理。
但到了2024年,新物業公司不斷主張“一統管理權”,要求把車位、商鋪管理權均歸于自身,并通過更換道閘等方式接管地下車庫。與此同時,業主對新物業公司進駐以來,小區安全管理、園林水體維護、清潔衛生等方面服務水平的下滑也日益不滿。
對此,一些業主向記者表示:“我們不關心誰來管小區,但是物業服務水平要保證。當初更換物業公司為的是能有更好的服務,但現在來看結果我們很難滿意。”
物業服務“小問題”,也是關乎群眾福祉的“大民生”,也是提高基層治理能力的新課題。破解此類困局,需司法、行政、社會力量形成治理合力。
專家觀點
換物業程序嚴謹規范才能保障各方權益
廣東大展律師事務所周劍平律師:
小區治理是基層治理的重要部分,要解決好業主的“宜居題”,并非簡單的換物業就能達成。小區在成立業委會時,住宅業主和商鋪業主均屬于業主身份,依法都享有投票權,開發商若持有尚未售出的物業,也屬于業主身份,享有相應的投票權。在成立業委會及更換物業過程中,只有保證程序嚴謹規范,充分保障多方權益,才能避免出現后續糾紛。
同時,新物業進駐時與業主之間簽訂的《小區物業管理協議》須充分體現服務承諾,并且注意在協議中需特別設置退出條款。如新物業進駐后的管理和服務行為不符合新簽訂的協議產生糾紛的,建議首先尋求街道辦、居委會等部門介入共同友好協商或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則需要提交法院訴訟解決,尋求社會公力介入解決問題。
人防車位產權歸屬有法可依
廣東萬維律師事務所唐智聰律師:
理清車位產權歸屬是解決雙方爭議的基礎。關于人防車位產權歸屬國家,這點沒有異議,但《人民防空法》規定,“誰投資、誰收益”,關于誰收益問題目前存在爭議,主要是收益權歸開發商還是歸全體業主?我認為,真正確認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歸屬的主要標準為“人防車位建筑面積是否分攤給全體業主,而非人防車位的建設成本是否分攤到項目總建設成本中”。
法院案例判決中對“開發商要行使人防車位收益權”不予支持的案例,其依據是開發商不能舉證“人防地下室的建設面積沒有分攤給全體業主”,法院因此不支持其行使人防車位收益權。結合上述案例可知,人和春天小區的人防車位使用權和收益權之爭,核心點是具體要看人防車位的工程建筑面積是否分攤給全體業主?如果沒有分攤,則人防車位使用權和收益權應該歸屬開發商。
大業主、物業公司、業委會要依法協作
湛江市資深物業管理專家、湛江市佳品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尚世海:
當前人和春天小區的矛盾不只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矛盾,還有大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甚至還存在大業主和業委會的矛盾。
開發商開發完小區后,還有部分沒有銷售完畢,這時開發商已經變身為大業主。大業主在小區業主大會的投票中,根據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管理有關規定,雖然參與表決的人數只有一票,但參與表決的面積具有一定的權重。大業主和物業公司、業委會權益平衡問題,是社區治理和物權法律關系中的核心議題之一。民法典第278條明確了業主共同決策的規則,為平衡雙方關系提供了法律框架。最終目標是構建“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社區治理模式,避免開發商與小業主的零和博弈。但是當前我市在物業管理建設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業委會成立建設工作滯后,而相關主管部門對成立后的業委會運作缺乏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對推進小區自治工作產生的矛盾,沒有積極開展調解,甚至一些物業調解機構形同虛設。建議相關職能部門大力加強調解工作,形成“政府主導、司法支撐、社會參與、科技助力”的多元共治格局。
未經授權不得轉載